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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工程"国际交流基金

 

华东师范大学"985工程"二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领域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国际教育的质量和声誉,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学校决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对重大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进行资助。为加强对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用于资助重要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留学生教育与发展计划、外籍专家计划、国际会议计划、汉语和中国文化国际推广计划、人才联合培养计划和教师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计划等。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来源于学校“ 985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各“ 985工程 ”平台/基地设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和学校设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两部分。各平台/基地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先从本平台/基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中开支。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后,如有特殊需要,方可申请学校设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学校设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未设平台/基地的院系(单位)所进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平台/基地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各平台/基地需在年末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年度计划,签报主送国际交流处,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 985 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五条 平台/基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重要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聘请外籍专家、举办国际会议、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执行之前填好相应的申请表,报国际交流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六条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平台/基地需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专门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所涉及到的经费原则上不突破年度预算。

第七条 平台/基地所申请的每一项资助,在项目完成后,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未设平台/基地的院系(单位)的国际交流项目,相关院系(单位)提出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的申请,签报主送国际交流处,并附相关申请表。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申请范围包括:重要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聘请外籍专家、举办国际会议、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留学生教育与发展、汉语和中国文化国际推广、人才联合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对各院系(单位)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各院系(单位)所申请的每一项资助,在项目完成后,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外籍专家的聘请条件

第十二条 拟聘的外籍长期专业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聘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十三条 来访外籍短期高级专家主要的对象为在相关的学科领域中有重要建树的国际著名学者等。来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举办和参加国际会议的资助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会议应为我校主办或承办的高层次、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应已得到国内或国外有关基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教师应为 45 岁以下的本专业学术骨干;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受邀作大会报告或口头报告。会议应为相关学术领域中有重要影响的系列性国际学术会议。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华师外 [2004] 综字 3 号《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办法》相应中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

二00七年五月

 

 

说明:

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的签报需根据不同的项目附相关申请表,分类如下:

 

基地(平台)国际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附表 1 )

重要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附表 2 )

聘请外籍长期专业专家(附表 3 )

聘请外籍短期高级专家(附表 4 )

资助举办国际会议(附表 5 )

资助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附表 6 )